关于加强集安市城镇燃气安全用气的通知

时间:2024-12-20 来源:We·集安

广大市民朋友:

燃气安全连着千家万户,事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为加强燃气安全管理,深刻汲取近年来城镇燃气安全重特大事故教训,有效预防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消除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吉林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吉安委〔2023〕10号)文件要求,现将加强城镇燃气安全使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燃气配送及运输管理

(一)全面禁止个人到液化石油气场站进行充装灌气,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实行“送气上门、安检入户”,进行统一配送供气服务。用户可通过手机软件商店下载“华明石化APP”进行线上预约,也可拨打燃气企业电话上门配送液化石油气。市区内当天送达,市区周边乡镇、村屯2--3天内送达,送达后将由配送人员进行入户安检。APP客服及配送电话:0435-6688000、0435-6688333。

(二)燃气运输单位应当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方可进行燃气运输。

(三)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承运,并对托运的种类、数量和承运人等相关信息予以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四)从事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必须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五)运输单位应当为所属货运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按照有关规定对专用车辆进行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确保专用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并定期参加年度审验。禁止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液化石油气运输。燃气经营单位应对其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和三轮车、电动车等配送工具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燃气用户是燃气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燃气用户应当增强燃气使用安全意识,掌握燃气安全知识,严格按照安全用气规定正确使用燃气。

(一)积极配合入户安检。燃气用户应积极主动配合燃气管理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开展的燃气入户安全检查工作,认真学习燃气安全用气相关知识,规范安全用气操作,进一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二)正确选择燃气器具。购买燃气灶时需要分清液化气灶和天然气灶,购买CCC认证且具备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合格产品;液化气钢瓶必须检测合格且安装有可追溯码标识,使用时应保持室内通风良好,防止一氧化碳中毒。

(三)购买合法瓶装燃气。“黑气”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要选择具有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液化气供应站换气,并购买液化石油气钢瓶,拒绝使用“黑气”。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超市、建材、电器商店等各类工商业户不得向用户销售“带气钢瓶”。

(四)燃气使用过程中,应当有人监护,防止汤水溢出扑灭火焰或干烧造成事故。用气完毕后,管道燃气用户应当关闭燃气灶前阀和燃烧器具阀门,瓶装气用户应当关闭钢瓶角阀和燃烧器具阀门。

(五)经常检查室内燃气设施是否完好,定期使用肥皂液、报警器检查是否存在燃气泄漏,严禁使用明火试验检漏。发现室内燃气泄漏时,应当首先关闭燃气表前阀门或者液化石油气钢瓶角阀及燃烧器具阀门,然后打开门窗通风,禁止开关电器,之后到室外拨打电话报警或报告燃气经营企业。

(六)及时检测、更换达到标准使用年限的燃气设施。燃气表、自闭阀、紧急切断阀标准使用年限为10年;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燃气灶、(热水器、采暖炉、需删除)波纹软管标准使用年限为8年;瓶装液化石油气钢瓶设计使用年限为12年,自使用之日起第4年检验打压1次,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燃气泄漏报警器探头标准使用年限商业用为3年,民用为5年。

(七)严禁在户内使用直排式燃具(无排烟筒),严禁在燃气灶上加装聚火盘、聚能环等,严禁改变燃气用途行为或将燃气接到不符合标准规范燃具上使用的行为。

(八)严禁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混用,严禁在同一室内使用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或其他2种以上气体(含2种),应当一灶一瓶。

(九)非居民用户应当建立并落实燃气设施管理及燃气使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台账等。定期检查燃气设施,及时整改安全隐患。要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十)房屋出租、出借的,房屋产权人应当向租房人、临时居住人员告知燃气及燃烧器具的安全使用要求,并对燃气设施承担维护、更新责任,不得向租房人、临时居住人员提供超过使用年限的燃烧器具等设施。租房人、临时居住人员应按照安全用气规则正确使用和管理、维护燃气设施。

(十一)淘汰燃气胶管,燃具连接软管应全部使用金属波纹管,长度不应超过2米,不得有接口,不得穿墙(门、窗、地面、顶棚),软管两端应当使用螺母固定。

(十二)餐饮、KTV等人员密集经营场所用气单位要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保持完好有效;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道畅通,不得占用、堵塞、封闭;严禁在外墙门窗上设置金属栅栏、防盗网和广告牌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严禁违规用火、用电、用气、私拉乱接电气线路;严禁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夹芯彩钢板。

(十三)高层建筑内,不应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液化石油气钢瓶应避免受到日光直射或火源热源的直接辐射作用,与灶具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0.5m;储气含量大于等于50kg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应专门设置专门用于储气房间。

(十四)KTV等公共娱乐场所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空间内的,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十五)禁止违法违规储存和使用醇基燃料、工业丙烷等。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燃气企业要切实履行供气安全责任,认真开展入户安全检查工作,定期上门检查用户安全用气情况。

(一)必须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二)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三)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充装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充装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方可上岗。气瓶充装前、后,应当由充装检查人员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逐瓶进行安全检查并记录。严禁充装气液双相气瓶、报废气瓶、翻新气瓶、超期未检气瓶、改装气瓶、“黑户瓶”以及钢印标识不清和严重损伤等其他不合格气瓶;严禁对未有追溯码的钢瓶充装燃气。

(四)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强对瓶装液化石油气气瓶减压阀及接口处、软管与燃烧器具连接处等易漏气部位的检查,指导用户做到安全用气。入户安检不得流于形式、敷衍塞责或弄虚作假,对于存在问题隐患的燃气用户要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负责帮助其完成整改,消除隐患。

(五)建立完善实名购气制度,完善燃气用户信息档案,并与用户签订规范的供气合同,定期汇总、分析用户设施安全检查情况,下发告知书及时通知用户并协助整改到位。对存在使用过期、报废气瓶,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调压阀、连接管、燃烧器具以及软管过长、穿墙、热水加热气瓶、气瓶与灶具距离达不到规范要求等安全隐患且不配合整改或无法整改的用户予以停供。

(六)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制定应急处置预案,配备抢险人员、救援设备和工具。

四、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堆放、悬挂物品或者将燃气管道作为电器设施的接地线。

(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不符合气源要求、超过使用年限的燃烧器具、连接软管等设施。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或者在使用燃气的房间住人。

(六)在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等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储存、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七)盗用燃气、擅自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八)封闭、毁坏燃气设施或者从事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含改变房屋结构,把原建筑设计的厨房改为卧室、书房、储藏室等)。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充装液化石油气钢瓶。

(十)加热、摔砸、滚动、倒置或者倒卧液化石油气钢瓶。

(十一)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相互倒灌,违规排放液化石油气或者倾倒残液。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严格燃气安全监管

对发现经营、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住建、公安、市场监管、商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职责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坚决停业整改。对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燃气用户应配合相关部门、燃气经营企业履行安全使用主体责任,燃气经营企业自觉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集安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设立举报电话,燃气用户发现违法违规线索或未按通告内容履行责任,可向市有关部门进行电话举报。同时,建议广大液化石油气用户自行购买并安装使用家用燃气报警器,以保障用气安全。

举报电话:

集安市公安局  110

集安市应急局  0435-6751666

集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435-6185151

集安市交通运输局  0435-6666168

集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0435-6261016

集安市商务局  0435-6212113

集安市消防救援大队  0435-6236204

六、集安市燃气经营企业名单及电话

集安华润燃气有限公司:0435-6676677

吉林省华明石化集团有限公司:0435-6226883(城区)

集安市万和燃气有限责任公司:0435-6524831(城区)

集安市万霖燃气有限责任公司:0435-6756567(城区)

集安市万力燃气有限公司:13089278739(清河)

集安市万森燃气有限公司:13943532117(花甸)

集安市万家燃气有限公司:15944540168(头道)

集安市万惠燃气有限公司:13159738300(榆林)


集安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

集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编   辑:赵   鹏

初   审:王   莹

复   审:王凯基

终   审:刘柏良

监   制:丁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