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服务规范

时间:2025-06-12 来源:We·集安

为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依据《吉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吉财教[2022]1196号通知要求。申请服务事项如下:

第一条 补偿代偿范围

1、自2019年起,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赴集安市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满3年以上(含3年)享受同等政策,目前仍在岗。

2、高校应届毕业生是指获得毕业证时间起,2年内未与任何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的普通高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和已享受国家基层就业学费补偿代偿的中央高校应届毕业生除外。

第二条 省内基层单位

是指省内乡镇(不含市区街道)以下基层机关、企事业单位(具体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及所属各办所、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现场地处我省乡镇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三条 标准及发放形式

1、代偿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此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2、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按照学生攻读最后学历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并采取分年给予补偿代偿的发放形式(即申请当年、下一年,两次发完)。

第四条 所需材料

1、高校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录用手续、银行卡(指定中国工商银行)复印件。

2、《吉林省基层就业人员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见附件8-1)。

3、次年申领补偿代偿,提交基层就业单位在职证明、银行卡复印件、申请表(见附件8-2)即可。

第五条 办理须知

1、集安市就业服务中心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基层就业单位性质等,严格按《细则》规定对照审核,经初审、公示通过,报上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审核汇总,再报省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分类核准。

2、省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提请省财政部门复核,按规定将补偿代偿资金拨付至申请人银行卡账户。

附件8-1:吉林省基层就业人员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附件8-2:二次申请表

受理单位:集安市就业服务中心

地址:集安市商业大楼北侧人力资源市场

联系人:孙女士

联系电话:0435-6748085

集安市人社局就业服务中心

来   源:集安市人社局就业服务中心

编   辑:刘奕辰

初   审:王   莹

复   审:刘翔宇

终   审:刘柏良

监   制:丁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