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游客合法权益,营造诚信、安全、优质的旅游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自即日起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全市范围内旅行社、导游从业人员及相关旅游经营主体。
二、整治重点
(一)导游乱象整治
1. 未取得导游证或持伪造、变造、冒用、租借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
2. 导游擅自变更行程、增减服务项目、辱骂威胁游客等违规行为;
3. 旅行社委派无证导游、未与导游签订合法劳动合同等违法行为。
(二)强制消费整治
1. 旅行社或导游通过虚假宣传、低价揽客诱导消费;
2. 在行程中擅自增加购物点、自费项目或变相强迫游客消费;
3. 与商家串通收取回扣、虚标商品价格等损害游客权益行为。
三、举报方式
(一)投诉举报渠道
1. 电话举报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0435-12345
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435-6226006
(二)举报要求
1. 需提供涉事旅行社名称、导游信息、时间地点、消费凭证等证据材料;
2. 鼓励实名举报,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3. 严禁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违者依法追责。
四、法律责任
1. 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采取罚款、吊销许可证、纳入失信名单等措施;
2. 涉及诈骗、强迫交易等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 典型案例将通过媒体公开曝光,形成警示震慑效应。
五、温馨提示
1. 游客应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旅行社,签订规范旅游合同,拒绝“不合理低价游”;
2. 行程中如遇强制消费,可当场拒绝并保留合同、录音、视频等证据;
3. 发生纠纷时,请通过合法渠道理性维权,避免过激行为。
集安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将联合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持续净化旅游市场环境。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共同维护我市旅游行业良好形象!
特此通告。
集安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编 辑:王 莹
初 审:王 莹
复 审:刘翔宇
终 审:刘柏良
监 制:丁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