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集安市人民法院执行局,依法强制执行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
据了解,原告吉林省某货运代理公司与被告翟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经集安法院判决,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的电动三轮车,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后被告未在规定期限届满后履行义务,原告经与被告沟通无果后,向法院申请依法强制执行。
执行现场,在被告不出面配合,拒绝与执行干警沟通的前提下,执行法官决定依法强制执行。因引来大量群众围观,被告迫于压力,遂主动配合交付。行动结束后,执行法官现场讲法释理,并为被告积极提供法律指导服务,切实维护了司法公信和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达到了“执行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法官说法
本案的案件焦点在于,被执行人翟某认为,他与妻子在吉林省某货运公司工作,公司欠其工资没有给付,所以其扣留工作使用的三轮车是自己正当行使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在本案中被执行人翟某与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货运代理公司之间的劳动报酬纠纷与其扣留工作使用的电动三轮车并不属同一法律关系,翟某应当另行主张权利。被执行人基于错误的认知,产生的不当行为并未获得法院支持,既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影响自身维权的效果。
记 者 :李林璐
通讯员:集安市人民法院 李业雯
编 辑:葛庭瑞
审 校:王凯基
主 编:刘柏良
监 制:王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