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民发[2020]116号)要求,对婚姻登记有关程序作出了相关调整,现通告如下:
一、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受理因胁迫结婚请求撤销业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因此,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受理因胁迫结婚的撤销婚姻申请。
二、调整离婚登记程序
离婚登记按照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等程序办理。
1.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应当就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
2.受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核对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3.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照片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5.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三、执行时间
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集安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