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秸秆露天焚烧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实施严格管控。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秸秆露天禁烧管控工作时限为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落实包保责任制,坚持属地管理、责任到人。
四、在经批准、公布的秸秆禁烧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露天焚烧秸秆行为。
五、在经批准的秸秆限烧区内,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行政村为单位进行有序烧除。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做好布控巡查,防止留存火灾隐患。
六、遇有吉林省、通化市、集安市人民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和气象部门发布6级以上大风天气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暂停执行限烧区内秸秆露天计划烧除,并做好辖区内限烧区秸秆露天计划烧除管控工作,禁止焚烧秸秆。
七、违反相关规定,进行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集安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