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疫情,集安市对企业有啥政策扶持?

时间:2020-07-07 来源:集安融媒体中心

为了应对疫情,国家和省出台了大量支持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集安市快速响应,积极落实,为确保企业能够更好地享受政策扶持,现将具体政策和责任单位公布如下:







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税务局


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税务局


3: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税务局


4: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税务局


5: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税务局


6: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在预缴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预缴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责任单位:税务局


7:对新获得的临床批件、新药证书、生产批件,根据类别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对医药健康企业通过外包研发成果、引进关键技术或购买核心专利在我省转化,年销售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医药健康产品,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

责任单位:科技局



8:各相关部门对生产、运输和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84消毒液、红外测温仪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以及重要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并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

责任单位:工信局、人民银行


9: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应酌情增加贷款额度,提高增信力度,缓收或减免贷款利息、担保费。

责任单位:工信局


10: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疫情防控期间,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

责任单位:人社局、社保局



11:对于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本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还本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还本安排。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2021年3月3日。对于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普惠小微贷款应付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付息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付息安排。贷款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1年3月31日,免收罚息。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


12:房地产企业无法按时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可以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履行相关约定义务,不收取滞纳金,不计入企业诚信档案。

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


13:对2019—2020年雪季运营的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按照级别给予定额补助,其中5A级10万元、4A级8万元、3A级5万元、2A级3万元、1A级1万元。

责任单位:文旅局


14:对边境旅游组织人次“十强”进行扶持,给予旅行社奖补资金。全年累计2000人次以上,在全省排名前十的省内旅行社,前三名各奖励10万元,其余名次各奖励5万元。

责任单位:文旅


15:鼓励文旅企业创新开发文化旅游商品,支持完善线上文旅商品平台建设,对疫情期间投资平台建设的文旅企业,给予投资额度不少于10%的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仅限2020年)。

责任单位:文旅


16:对为重点企业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给予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补助标准为:推荐成功上岗人数为30人(含)以上的,补助1万元;50人(含)以上的,补助2万元;100人(含)以上的,补助4万元;200人(含)以上的,补助8万元。(2020年3月5日至疫情解除后两个月以内)(责任单位:人社局)

责任单位:人社局



17:对在乡返乡农民工,初次创办小微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2020年4月30日起执行)

责任单位:人社局


18:允许符合政策的困难企业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缓缴三项保险费,缓缴期间职工待遇不受影响。

责任单位:社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