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市民: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城区内指定区域开设夜市,计划设置摊位335个,经营摊位将以抽签的方式进行分配。目前,报名登记工作已经结束,报名总人数为3025人。根据疫情防控的需要,为避免人群聚集,抽签过程将以现场直播的方式向市民展现,并全程接受纪检部门、行风监督员及市民代表的监督,抽签结果待公证处公证后第一时间在官方平台对外发布,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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摊位设置总数335个,火车站60个,商贸街275个,报名登记总人数3025人。抽取报名顺序号→抽取摊位号→办理摊位登记并签订《夜市经营管理规定》(登记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夜市经营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夜市管理,方便市民群众生活,提高夜市卫生质量,提升城市环境管理水平。根据《城市容貌标准》《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夜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夜市,是指经行政执法部门批准,在城市人口密集区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断头路、空置场地设置的定时、定点进行经营的市场。摊主必须按照入市时间和经营时间到指定地点摆摊经营,按时撤市,如不按照以上规定时间经营,将取消摊位资格。(二)夜市内禁止鸣笛、大声喧哗、叫卖或使用高音喇叭、音响招揽生意等噪音扰民的行为。(三)禁止销售“三无”、过期、变质及假冒伪劣商品;食品经营者必须遵守《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四)禁止随地便溺,乱丢瓜果、皮核、包装袋等;禁止乱倒垃圾、污水等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五)各经营业户必须做到“三带”(自带清洁工具、自带垃圾容器、垃圾搜集带走)、“三净”(地面干净、墙壁干净、申请人摊位干净)、“三无”(无垃圾、无杂物、无污垢)。(六)禁止占用他人摊位、越线经营、侵占公共通道等行为。(七)禁止在经营中造成油污、腐蚀、损坏地面的行为;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应配备防尘、防蝇设施,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健康合格证明。(八)禁止倒卖、转让、转租、转借、互换摊位等行为,变更摊位经营者必须经过城管部门批准。对违反以上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执法部门管理的,取缔其经营资格;夜市经营开始后连续两日不开展经营活动,取消夜市经营资格。
集安市城市管理执法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