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疫情信息发布工作规范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0-02-19 来源:集安融媒体中心
为贯彻落实省疫情防控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信息发布工作规范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新冠肺炎疫情信息(以下简称疫情信息)的发布工作,强化归口管理,确保全市疫情信息发布和疫情新闻报道口径一致,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发布主体
1.全市发布疫情信息,要统一归口在市疾控中心官方平台首发,再由其他媒体转发。
2.市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把好疫情信息发布关,明确审批流程,统一出口。市卫生健康局要与对口部门做好衔接,必须核实核准信息。
3.涉及疫情防控的重大、重要工作信息,发布归口为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平台为微信公众号“微集安”、“集安发布”、微博“集安发布”、手机APP “We·集安”,严防多头发布、不当发布。
二、发布流程
1.疫情通报。疫情通报要严格执行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信息发布的通知》(国卫办宣传函〔2020]34号)和《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信息发布工作的补充通知》(国卫办宣传函〔2020〕68号)规定,数据统计为前一天0:00-24:00的时间节点,并于发布当日0:00-9:00期间发布。发布内容数据部分按照国家疫情通报模板予以发布,工作信息及科普知识由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确定。疑似病例因存在被排除的不确定性,不予公布。待市卫生健康局每天9:00前发布疫情通报后,官方政务微信等媒体平台才可转发。
2.确诊患者行踪轨迹。在第一时间明确确诊病例时,为寻找密接人员,可以通过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公告的形式公布其活动轨迹,注明确诊患者的行程时间、地点、航班(列车)及座位号等详细信息。公布信息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权。
3.重要、重大工作信息。全市所有的媒体发布重要、重大疫情防控工作信息,必须经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审批同意后发布。
三、严肃纪律
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内设各工作组以及全市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没有公开的疫情信息以及涉及全市重要、重大的疫情防控工作信息和其他敏感信息。如有擅自发布、违规泄露、造成不良影响者,一律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四、责任追究
全市所有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守工作纪律和发布规定,对于违反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转交纪检部门进行严肃追责。
 
 
                      集安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19日